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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章程
2015-05-29  

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之。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眼鏡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本會以維持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及矯正弊害為宗旨。

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2103樓。

第二章  任務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眼鏡光學技術之研究及眼鏡光學事業之發展及扶助事項。

(二)關於會員所管事業之輔導與服務事項。

(三)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增進與保障事項。

(四)關於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及建議興革事項。

(五)關於眼鏡光學事業之調查統計、分析、宣揚事項。

(六)關於眼鏡光學事業開發新產品及拓展對外貿易、促進投資事項。

(七)關於協助會員參加公益事業與社會福利事項。

(八)關於眼鏡光學新技術研習及會員持續教育講習事項。

(九)關於輔導會員公休制度及輔導會員實施不二價服務事項。

(十)關於政府及社會各界對眼鏡光學之委辦或諮詢事項。

第三章  會員

條:凡在本區域內經營眼鏡商業取得登記證照之公司行號(工廠設有門市部及小型工業領有商業證照者均視同公司行號),不論公營民營除關係國防之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均應為本會會員。

條:前條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前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條:本會會員按其繳納會費之等級分別推派會員代表各級一人,以該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現任職員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條:本會會員代表年齡在二十歲以上為限。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中。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一條:會員舉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公會,撤換時亦同。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會員非遷移其他地區或廢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不得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派之會員撤換。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廿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準。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有關副理事長選舉辦法同理事長。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廿二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廿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二、監察本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審查本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本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四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

第廿五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准予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次(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其缺席一次)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四、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第廿六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廿七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其服務規則另定。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廿八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宜之決議。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前項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辦法另定。

第卅四條:理事會每兩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長、常務監事無故不如期召集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卅五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第卅六條:理監事開會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

第卅七條:本會經費之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3,000元。

二、常年會費:專業公司行號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250元。鐘錶、眼鏡共業公司行號會員需同時加入鐘錶、眼鏡兩公會,並各繳納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125元。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入:接受有關機關團體委託舉辦業務之各項收入。

五、特別捐款: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徵募之。

六、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七、其他:不屬於上列之各項收入。

第卅八條: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卅九條: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後二個月製成預、決算表等,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核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佈之。

第四十條: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一條: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廿,但必要時得經會員之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股數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二條:前條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七章  罰則

第四三條:公司行號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如已當選理監事者應即解職。

第四四條:會員違反章程公約或決議經本會警告無效時停止其應享之一切權益。

第四五條: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本會,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鑀。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六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新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

第四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修改之。

第四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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