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認知與承諾 「瘋眼鏡店家資料登錄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由智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提供。 甲方將依照「瘋眼鏡店家資料登錄服務」(以下簡稱本合約)以提供店家資料登錄服務。 在乙方提出申請使用本服務,即表示乙方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之所有內容。乙方若不同意本條款之內容,則請勿申請使用本服務。如乙方有違反本條款之任何規定時,甲方得隨時暫停或是終止乙方使用本服務的權利。 當乙方完成本服務之申請程序,即代表乙方表示並保證下列事項: 1.乙方為年滿20歲的一般自然人。 2.如果乙方表示為店家(例如法人、公司、行號或其他機構)之職員、代理人或負責人者,係表示該店家為合法成立,且乙方確為該店家之職員、代理人或負責人。 3.乙方同意將最真實、最正確、最新及最完整的資料,提交在本合約所有之申請表,以及文件。 4.乙方同意在使用本服務時,提交最真實、最正確、最新及最完整的資料的資料。 二、 店家資料登錄服務 本服務旨在提供店家之職員、代理人或負責人得就該店家申請登錄(包含新增、變更、或刪除, 以下簡稱登錄)其基本之營業資料及優惠訊息、或提供優惠券等服務。在乙方完成申請使用本服務之後,乙方即得依據本條款規定,申請登錄資料。甲方將依據隱私權保護政策,保護乙方的隱私。 在乙方申請登錄之後,甲方將乙方提供的資料收錄進資料庫,並自乙方申請登錄起一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國定假日期間、及審核申請發生問題所導致的延遲),以電子郵件回覆乙方。回覆的時間以甲方客服系統所顯示的時間為準。 乙方瞭解並同意,在乙方提交資料給甲方之後,經甲方接受者,甲方得將該資料收錄於資料庫中,並為任何形式、永久無償之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甲方所經營或管理的網站。乙方瞭解並同意甲方將乙方提交的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展示或呈現於「瘋眼鏡」網站或其搜尋、查詢與比較等結果中,以及「瘋眼鏡」網站推廣服務使用。甲方不保證乙方所提供的資料一定會在上述提及的網站、查詢與比較等結果中出現。 三、 店家資料登錄限制 乙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或乙方申請登錄之資料,如有違反以下限制之虞者,甲方將不予登錄,已登錄者將逕行刪除。 1. 登錄資格限制 ‧該店家必須為中華民國境內(臺灣地區、外島為澎湖、金門、馬祖)之店家。 ‧該店家必須為合法登記、成立之店家。 ‧該店家不得經營違法事務,或其提供之商品,服務有違反我國法律、善良風俗或是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者。 ‧甲方若認資格有不實之虞,得要求乙方說明或提供資格證明。 2. 登錄資料限制 ‧所登錄之資料,不得有任何含有色情或猥褻的內容,也不得有含有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違反法令之任何形式的訊息。 ‧所登錄之資料,不得有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所登錄之資料,不得有不適當、不正確的資訊。 四、 店家登錄資料之保證與授權 乙方保證乙方所提交的資料,均為乙方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如乙方引用或轉載前述內容,必須依法取得該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授權,方能使用與提交給甲方。如有違反,或導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董事、經理人、僱用人員,提出任何請求或訴訟,乙方應負相關法律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甲方亦有權就乙方應賠償之事件自行支付費用並為抗辯,但乙方不得因此免除賠償義務。乙方所提交的資料,甲方如認為不當或有違法之虞,得要求乙方提供說明及權利證明。 對於乙方提交資料時所提供的所有內容、資訊,乙方同意基於下列之目的: 1. 為展示、或推廣該店家全部或部分之資料。 2. 為推廣本服務,瘋眼鏡網站之服務、功能,經由網際網路及第三人網路在任何媒體上公開 展示、複製、修改、散佈、傳送、公開傳輸。或展示於搜尋、查詢與比較等結果中。 3. 為推廣本服務,瘋眼鏡網站之服務,所製作的行銷素材。 對於乙方提交的優惠訊息及優惠券,乙方同意下列事項: 1. 保障消費者法律上應有的消費保障與品質。 2. 提供消費者瀏覽、轉寄及列印店家提供的優惠服務。 3. 讓消費者兌換店家提供的優惠券於有效期限及依優惠卷規範的服務。 授權甲方任何非獨家性、任何形式、無償的使用權。且得再授權「瘋眼鏡」之使用者為個人使用之目的,下載、保存或列印。乙方並保證有正當的權源為上述提及的事項授權。 五、 擔保責任之免除 1. 本服務依甲方既有之規劃提供,甲方不擔保本服務將符合乙方的所有需求。 2. 甲方不擔保各本服務之正確、完整、安全、可靠、合適、時效、穩定、不會斷線及出錯。 乙方應自行將資料或是檔案做備份。關於因傳送過程而造成檔案及其他資料之遺失,甲方 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3. 對於乙方上傳及披露至本網站有關店家的訊息,為店家與消費者之商業交易,"瘋眼鏡"網 站不涉入任何商業責任。 4. 對於乙方於本服務中所下載之檔案及其他資料,乙方應該自行考量其風險,如因下載而造成電腦損毀或檔案及其他資料之遺失,甲方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六、賠償責任限制 甲方對於乙方使用或無法使用各項服務所導致的任何直接、間接、衍生、其他或特別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若乙方使用之服務,係有對價者,甲方僅就乙方所付甲方的對價範圍內,負相關賠償責任。 上述賠償責任限制,若依法為不得限制者,則該等限制規定將不適用於乙方。 七、 拒絕或終止使用 乙方瞭解並同意甲方得基於自行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在通知或是未通知之情形下,刪除乙方所登錄的資料,並得隨時暫時或永久終止乙方對本服務的使用。 乙方也同意若本服務之使用被暫停或是永久終止,甲方對乙方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八、 本條款之適用 本合約(包括其後之修正)與瘋眼鏡服務條款內容如有牴觸或不一致者,以本合約之內容為準, 本合約所未規定事宜,適用瘋眼鏡服務條款之規定。 上述規定不代表甲方對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發表之內容做任何形式或實質之審查,會員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經甲方察覺或經他人申訴會員有可能違反上述各款之情事,甲方除有權逕行移除或刪除該內容外並有權終止或暫停該會員之會員資格及各項會員服務。如甲方因此產生損害或損失,得向該會員請求賠償。 九、附則 本合約係立約人雙方就本服務所訂立之全部協議,並取代立約人雙方在訂立本合約前所為之所 有口頭或書面提議、聲明、記錄及其他所有約定。 如甲方未行使或執行本合約任何權利或規定,不構成該權利或規定之拋棄。如本合約任何條款經管轄法院認定為無效,立約人同意該法院仍應盡力探求該條款所載立約人之締約真意而賦予效力,並同意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繼續生效。 合約屆滿未簽訂新約前,本合約之所有權利義務繼續有效至新約簽定或結束服務為止。 十、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關於本合約之解釋或適用,以及關於本合約有關的爭議,均依照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予以處 理並同意本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